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2.董事会的组成
  (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而非必须)有公司职工代表。
  (2)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而非必须)设副董事长。
  3.董事会的会议制度
  (1)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2)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2013年案例分析题)
  (3)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4)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不能口头)委托其他“董事”(不能是非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5)董事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不包括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
  4.临时董事会的召开条件
  (1)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2)1/3以上董事提议;
  (3)监事会提议。
  5.董事会的决议方式
  (1)全体+>1/2
  董事会作出决议(如选举董事长、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全体”(而非出席)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2)出席+≥2/3
  上市公司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3)回避+>1/2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损失赔偿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