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售后服务等原因确认的预计负债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企业应将预计提供售后服务发生的支出满足有关确认条件时,在销售当期确认为费用,同时确认预计负债。但税法规定,销售产品有关的支出可于实际发生时税前扣除。由于该类事项产生的预计负债在期末的计税基础为其账面价值与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之间的差额,因此其计税基础为0。
  (二)预收账款
  1.预收款项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基础为0。
  2.预收款项未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相等。
  (三)应付职工薪酬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均应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未支付之前确认为负债。税法中对于合理的职工薪酬基本允许税前扣除,但税法中如果规定了税前扣除标准的,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超过规定标准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因超过部分在发生当期不允许税前扣除,在以后期间也不允许税前扣除,即该部分差额对未来期间计税不产生影响,所产生应付职工薪酬的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