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内涵】固定资产折旧的税会差异的处理要坚持会计从税的原则。
  1.计税基础差异
  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2.折旧年限差异
  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扣除,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举例1: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5年的家具,企业按照3年计提折旧。
  3.加速折旧差异
  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企业实施加速折旧但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扣除。
  4.特殊企业差异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在计提油气资产折耗(折旧)时,由于会计与税法规定计算方法不同导致的折耗(折旧)差异,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P279)
  1.未提足折旧推倒重置的——净值并入重置后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
  2.未提足折旧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改扩建支出并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折旧年限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与尚可使用年限孰短的标准重新确定。
  3.已提足折旧的——P281,按照长期待摊费用,在规定的年限内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