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概念用于确定缔约国一方对另一方企业利润的征税权。
  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特点为:
  (1)实质存在(没有规模或范围限制);
  (2)相对固定(具有一定的持久性);
  (3)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通过该营业场所进行。
  常设机构的表现形式:管理场所(负有部分管理职责,不同于“总机构”,也不同于“实际管理机构”);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作业时间超过6个月)。
  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地,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连续6个月以上的,构成常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