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境外收到的股息、红利、利息等境外投资性所得一般表现为毛所得,应对在计算企业总所得额时已做统一扣除的成本费用中与境外所得有关的部分,在该境外所得中对应调整扣除后,才能作为计算境外税额抵免限额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在就境外所得计算应对应调整扣除的有关成本费用时,应对如下成本费用(但不限于)予以特别注意:
  股息、红利
  应对应调整扣除与境外投资业务有关的项目研究、融资成本和管理费用
  利息
  应对应调整扣除为取得该项利息而发生的相应的融资成本和相关费用
  融资租赁业务
  应对应调整扣除其融资成本
  经营租赁业务
  应对应调整扣除租赁物相应的折旧或折耗
  特许权使用费
  应对应调整扣除提供特许使用的资产的研发、摊销等费用
  财产转让
  应对应调整扣除被转让财产的成本净值和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