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复议代表的规定: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2)复议代理的规定:
  ①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②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
  ③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④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
  ⑤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