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客户运用会计准则对特定交易和事项进行处理,且已由前任注册会计师发表意见的情况下,如果注册会计师应客户的要求提供第二次意见,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第二次意见不是以前任注册会计师所获得的相同事实为基础,或依据的证据不充分,可能对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1)征得客户同意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
  (2)在与客户沟通中说明注册会计师发表专业意见的局限性;
  (3)向前任注册会计师提供第二次意见的副本。
  【注】如果客户不允许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考虑所有情况后决定是否适宜提供第二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