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额核定制度——核定征收
  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包括单位纳税人和个人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税收调整制度
  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