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3)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4)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5)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
  (6)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
  (7)符合本规定*9条第(一)项规定但不符合*9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8)符合本规定第二条*9款规定但不符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条件(退免税资格认定)的港澳台运输服务。
  (9)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①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期租服务、程租服务、湿租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