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5:代理的法律特征
  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立遗嘱、结婚)以及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特殊的情况,得记忆一下哈。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但是,行纪合同呢,就不一样了。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考点6:委托代理
  由于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因此,委托代理的被代理人在授权时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委托代理中的授权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委托授权为不要式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或者其他授权方式。
  考点7:狭义的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的情形:(1)没有代理权;(2)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关于它的效力,在其位,谋其政,这个效力得商量一下喽。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撤销权的行使有两个条件:(1)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2)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行使了追认权,则代理行为确定有效,此时善意相对人不能行使撤销权。善意相对人,这个很关键,也就是这个人本身是没有恶意的,法律想在合理的范围内保护他,吼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