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审结的民事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而非“终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掌握诉讼情况后能够继续进行时,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但是,其他法律有特殊规定的应当除外(如当事人约定仲裁解决纠纷的,仍应当以仲裁方式解决)。
  【《司法解释(二)》第47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1条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关债务人的*9审民事案件,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如对有关债务人的海事纠纷、专利纠纷、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等案件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