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义务人
  城建税的纳税人是负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建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提示】城建税没有覆盖到的特殊环节——各类纳税人的进口环节不缴纳城建税。
  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开始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即: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税率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基本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具体规定是:
  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特殊规定
  1.代收代扣城建税——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代收代扣方所在地适用税率)
  2.流动经营无固定纳税地点——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
  三、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包括被查补的上述三项税额,但不包括被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等非税款项。
  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免抵的增值税
  【归纳1】城建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出口免抵要交。
  【归纳2】城建税计税依据包括和不包括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