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9次购买公用住房的,免征契税;(出售给职工的公有制单位的集资建成或单位购买的普通住房比照)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10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10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5.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外国使领馆及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