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下列因素确定周期性检查的组织方式:
  (1)事务所的规模;
  (2)分支机构的数量及分布,人员和分支机构的权限。例如,某分支机构是否经授权执行自我检查,或只有总部才有权检查;
  (3)前期实施监控程序的结果;
  (4)事务所业务和组织结构的性质及复杂程度;
  (5)与特定客户和业务相关的风险。
  2.每个周期内,对每个项目合伙人的业务应至少选取一项检查其工作底稿。检查周期不得超过三年。
  3.在选取单项业务检查时,可以不事先告知相关项目组。
  4.确定检查的范围时,可考虑外部独立检查的范围或结论,但这些检查并不能替代自身的内部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