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上市公司强制信息披露内容
  我国上市公司强制信息披露规则体系缺乏较为详尽的编报指南,易于留下人为操纵信息的空间。因此,有必要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定更为具体的编报指南,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条文解释。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相关条文做出必要的解释;二是案例分析。编报指南应适应不同情况之需要,选择具有典型意义的正反案例分析,定期汇编以供参考。
  (二)加大违规披露的惩处力度
  对于违反我国信息披露法律法规的行为,应该给予严格的法律惩罚措施,建立一条真正的法律“高压线”,让我国上市公司不敢钻法律的空子。对于重大的违规行为,应该敢于给予严格的惩罚,不能因为后果严重而不敢使用。每一次违规行为,都应该记入诚信档案。让法律惩罚措施真正让上市公司相关人员望而生畏。
  (三)建立健全证券市场监管制度
  首先,证监会应集中精力查处内幕交易及其他违反信息披露法规的案件,产生应有的威慑作用。其次,要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作用,通过上市规则和上市协议书来制约上市公司遵守信息披露规则。最后,证券业协会要制定内部自律性管理规则,加强自律管理,对违规成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对监管工作的辅助作用。
  (四)提高强制信息披露的法律效力层次
  目前我国许多关于信息披露的规范都是部门规章,效力层次显得太低,其法律效力不足。虽然具有较大灵活性,但威慑力显得过于低下,不利于实现强制信息披露的宗旨、目标。我国应该尽快建立高层次的信息披露法律体系,提高我国信息披露的法律效力,进而提高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