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式函证未收到回函时的处理
  如果采用积极的函证方式实施函证而未能收到回函,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与被询证者联系,要求对方做出回应或再次寄发询证函。
  如果未能得到被询证者的回应,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所实施的替代程序因所涉及的账户和认定而异,但替代审计程序应当能够提供实施函证所能够提供的同样效果的审计证据。
  评价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时应考虑的因素
  1.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取得积极式函证回函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必要程序,则替代程序不能提供注册会计师所需要的审计证据。
  2.在某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能识别出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且取得积极式询证函回函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必要程序。这些情况可能包括:
  (1)可获取的佐证管理层认定的信息只能从被审计单位外部获得;
  (2)存在特定舞弊风险因素,例如,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员工和管理层串通使注册会计师不能信赖从被审计单位获取的审计证据。
  评价函证的可靠性
  1.评价函证可靠性应当考虑的因素:
  (1)对询证函的涉及、发出及收回的控制情况;
  (2)被询证者的胜任能力、独立性、授权回函情况、对函证项目的了解及其客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