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以前审计中实施实质性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通常对本期只有很弱的证据效力或没有证据效力,不足以应对本期的重大错报风险。
  2.只有当以前获取的审计证据及其相关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动时,以前获取的审计证据才可能用做本期的有效审计证据。
  3.如果拟利用以前审计中实施实质性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本期实施审计程序,以确定这些审计证据是否具有持续相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