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册会计师如果利用专家的工作,应从以下方面评价专家:
  (1)评价专家是否具有实现审计目的所必需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
  (2)了解专家的专长领域;
  (3)与专家达成一致意见;
  (4)评价专家工作的恰当性。
  2.在确定“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应当评价专家的以下事项:
  (1)与专家工作相关的事项的性质;
  (2)与专家工作相关的事项中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
  (3)专家的工作在审计中的重要程度;
  (4)注册会计师对专家以前所做工作的了解,以及与之接触的经验;
  (5)专家是否需要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