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取书面确认函
  1.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所有受独立性约束的人员获取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确认函。当有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参与执行部分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也可以考虑向其获取有关独立性的书面确认函。
  2.书面确认函既可以是纸质的,也可以是电子形式的。
  应对密切关系的防范措施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长期由同一个高级人员执行某项鉴证业务则可能导致亲密关系对独立性会产生不利影响,为此,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下列政策和程序,以防范可能对独立性造成的不利影响:
  1.明确标准,以确定长期委派同一名合伙人或高级员工执行某项鉴证业务时,是否需要采取防范措施,将因密切关系产生的不利影响降至可接受的水平;
  2.对所有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按照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期限届满时轮换合伙人、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以及受轮换要求约束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