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计算商誉、留存收益和营业外收入
  商誉、留存收益和营业外收入的确定应与投资整体相关。假定再次投资交易日和原投资交易日不属于一个会计年度,按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
  ①若综合结果为正商誉,则无需对其进行会计处理;
  ②若两次交易分别为正商誉和负商誉,但综合结果为负商誉
  ③若两次投资均为负商誉
  1、原投资交易日负商誉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再次投资交易日负商誉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营业外收入
  (2)原取得投资后至新取得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长期股权投资的调整
  关键点:为使全部投资按再次投资交易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持续计算,则应将原投资持股比例部分调整到再次投资交易日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
  调整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原持股比例)
  贷:留存收益(盈余公积、利润分配)(原取得投资时至新增投资当期期初被投资单位留存收益的变动×原持股比例)
  投资收益(新增投资当期期初至新增投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原持股比例)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