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入的确认
  准则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
  项目公司按特许经营权合同获准对公共基础设施的服务对象收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准则规定:按照特许经营权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应提供不止一项服务的,各项服务能够单独区分时,其收取或应收的对价应当按照各项服务的相对公允价值比例分配给所提供的各项服务。
  (2)费用的确认:项目公司在后续服务中支付的各种费用,除管理人员及管理活动费用、应费用化的借款利息、营业税金及附加、所得税以及与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损失等按规定应分别记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相应科目外,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费用均应记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3)无形资产(收益权)摊销。收益权价值应在特许经营权合同规定的经营期内,按直线法摊销,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累计摊销-收益权”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