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回购价格确定。如果回购价格固定或等于原售价加合理回报,售后回购交易属于融资交易,企业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企业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2)回购价格不确定。如果回购价格按照回购日当日的公允价值确定,且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提示问题】对于售后回购的所得税问题,按新所得税法(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从税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会计与税法对售后回购业务的处理相同,即会计的售后回购业务如果不具有融资性质,会计上确认收入,税法上也确认收入;如果会计上的售后回购业务具有融资性质,则税法的处理与会计上的也相同。最终的结论就是:售后回购业务不形成暂时性差异。
  会计上确认收入与税法上确认收入时点不一致的情况:
  (1)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会计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应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税法上按照分期收款分期确认收入的原则处理。
  (2)对于能够估计退货率的销售退回,会计上对于估计的退货部分既不确认收入也不结转成本,而是按照差额转入预计负债中;税法上是要全额确认收入、结转成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