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母的构成如下:
  (1)以前期间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当期期初(2013年1月1日)转换为普通股。
  (2)当期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
  (3)当期被注销或终止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按照当期发行在外的时间加权平均计入稀释每股收益。
  (4)当期被转换或行权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从当期期初至转换日(或行权日)计入稀释每股收益中,从转换日(或行权日)起所转换的普通股则计入基本每股收益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