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发行普通股股数,从应收或实收对价之日起计算确定。一般情况下,应收或实收对价之日即为股票发行日。
  2.企业合并中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何时计入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应当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1)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自购买日起取得对被购买方的实际控制权。
  (2)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从最终控制方角度看,视同合并后形成的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的报告主体在以前期间就一直存在,合并后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的报告主体的留存收益包括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实现净利润的累积金额。因此,与分子净利润口径相一致,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也应当视同列报最早期间期初(即1月1日)就已发行在外,计入各列报期间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