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有效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指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对比,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提示】与原增值税纳税人规则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