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损益。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提示】采用权益法核算,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份额时,通过“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和“投资收益”科目核算。“投资收益”体现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体现的是被投资单位资产、负债的份额。也就是说,只要影响被投资单位净损益,投资方应通过“投资收益”核算;只要影响被投资单位资产、负债,投资方应通过“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1)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2)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