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的履行原则
  (一)约定不明的处理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费用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二)涉及第三人的合同
  1、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相对性)。
  2、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有瑕疵的,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中止履行、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
  1、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2、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三、先履行抗辩权
  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四、不安抗辩权
  1、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五、代位权
  举例:A欠银行1000万元,A作为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B欠A1000万元,A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对B的债权,银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由B直接向其偿还100万元。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一)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提示: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提示: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予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二)代位权诉讼中的主体及管辖
  1、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2、在代位权诉讼中,如果债权人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
  3、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1、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
  3、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六、撤销权
  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未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2)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3)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提示:债务人的无偿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不论第三人善意、恶意取得,均可撤销。债务人的有偿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如果第三人主观上无恶意,则不能撤销。
  2、撤销权行使的期限
  (1)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2)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提示:“5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3、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效果
  一旦人民法院确认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即归于无效。撤销权行使的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就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并无优先受偿权利。
  4、撤销权诉讼中的主体与管辖
  (1)在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2)撤销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