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仿冒行为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1)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解释: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可以认定为上述所称的“姓名”。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解释:只要经营者的行为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或者对消费者带有欺骗的性质,都可以认定为仿冒混淆行为。
  二、商业贿赂行为
  1、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2、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解释:折扣只能够给予对方;回扣可能是给予对方,也可能是给予对方的有关人员或者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人员;佣金是给予中间人的是佣金。
  三、虚假宣传行为
  1、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2、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提示1: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1)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2)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3)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提示2: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