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的处理
  (1)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2)某些情况下,出租人可能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如免租期、承担承租人某些费用等。在出租人提供了免租期的情况下,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确认租金费用);在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的情况下,应将该费用从租金总额中扣除,并将租金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
  (3)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4)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