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税款征收(掌握)
  一、税款征收原则
  (一)税务机关是征税的惟一行政主体的原则;
  (二)税务机关只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
  (三)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或者延缓征收税款,不能任意征收,只能依法征收
  (四)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必须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的原则
  (五)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或开付扣押、查封的收据或清单
  (六)税款、滞纳金、罚款统一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
  (七)税款优先的原则
  重点关注:税款优先原则,具体有三优先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税款征收的方式
  (一)查账征收
  (二)查定征收
  (三)查验征收
  (四)定期定额征收
  (五)委托代征税款
  (六)邮寄纳税
  (七)其他方式
  三、税款征收制度
  (一)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制度
  5.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只能由县(市)以上税务机关统一办理退库手续,不得在征收税款过程中坐支。
  (二)延期缴纳税款制度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特殊困难的主要内容:一是因不可抗力;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2.税款的延期缴纳。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方为有效。
  3.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
  4.批准延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三)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四)减免税收制度
  1.减免税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具体规定将在税收实体法中体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做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2.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
  4.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待遇期间,仍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5.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l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税、免税;对不报告的,又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税务机关有权追回已减免的税款。
  12.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应当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l0个工作日内直接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