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票据法第41条)。
  【提示】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则应视为拒绝承兑,持票人可以请求其作出拒绝承兑证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2)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前条*9款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票据法第42条)。
  (3)承兑的格式。这是指付款人办理承兑手续时需要在汇票上记载的事项和
  【强调】付款人办理承兑手续时,应在汇票上记载承兑的事项包括承兑文句、承兑日期、承兑人签章。其中,承兑文句和承兑人签章是绝对应记载事项,承兑日期则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