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1.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
  2.投资损益的确认
  3.取得现金股利或利润的处理
  4.超额亏损的确认
  5.其他综合收益的处理
  6.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处理
  7.股票股利的处理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会计》科目第四章长期股权投资和合营安排第二节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的内容。
  【知识点】:权益法核算
  科目设置:
  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投资时点)
  ——损益调整(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净损益及利润分配变动)
  ——其他综合收益(投资后其他综合收益变动)
  ——其他权益变动(投资后其他)
  【提示】在持有投资期间,被投资单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中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归属于被投资单位的金额为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1.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按其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提示】
  (1)商誉=合并成本-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2)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实际上是商誉,而商誉与整体有关,不能在个别报表中确认,只能体现在长期股权投资中。
  2.投资损益的确认
  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1)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2)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净亏损时,在被投资单位账面净利润的基础上,应考虑以下因素的影响进行适当调整:
  (1)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按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2)投资方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3)在评估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重大时,应当考虑潜在表决权的影响,但在确定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份额时,潜在表决权所对应的权益份额不应予以考虑。
  (4)在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净利润(或亏损)额时,法规或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损益应当予以剔除后计算,例如,被投资单位发行了分类为权益的可累积优先股等类似的权益工具,无论被投资单位是否宣告分配优先股股利,投资方计算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时,均应将归属于其他投资方的累积优先股股利予以扣除。
  (5)投资企业在采用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时,应抵销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既包括顺流交易也包括逆流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