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法律制度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
  1.基本规定
  (1)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2)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
  (3)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4)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占有国有资产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联营企业)。
  2.特殊规定(2013年新增)
  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纳入产权登记范围;国家出资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视为其子企业进行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
  1.占有产权登记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1)因投资、分立、合并而新设企业的;
  (2)因收购、投资入股而首次取得企业股权的;
  (3)其他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
  2.变动产权登记
  (1)企业名称改变的;
  (2)企业组织形式、级次发生变动的;
  (3)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
  (4)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
  (5)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
  3.注销产权登记
  (1)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2)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
  4.产权登记的管理机关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机关是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5.年检制度
  企业应当于每年2月1日~4月30日完成企业产权登记的年度检查工作,并向产权登记机关报送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和年度汇总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