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合同的解除
  1.合意解除
  (1)事先约定解除权:约定解除
  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了合同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该条件成就,解除权人就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而终止合同
  (2)事后协商一致:协商解除
  合同订立后,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双方当事人均可以行使解除权;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此项解除权的行使必须是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并不必然导致解除权的产生,此项解除权的行使条件之一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延迟履行的债务不强调必须是“主要”债务,也不需要“催告”程序。
  因当事人延迟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5)不安抗辩权
  中止履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3.随时解除
  (1)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不需要说明理由),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在货运合同中,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所受的损失。
  (3)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4)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5)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