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三)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
  1.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2.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3.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四)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年限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五)房屋、建筑物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税务处理:
  1.属于推倒重置:净值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
  2.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按尚可使用的年限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孰低原则选择年限计提折旧。
  【提示】已提足折旧的按照长期待摊费用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