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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其他有关减免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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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二章增值税法第十节税收优惠的内容。
  【知识点】:其他有关减免税的规定
  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
  纳税人兼营减税、免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2.纳税人放弃免税权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不能有选择地针对某些项目、对象进行放弃免税权,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3.安置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