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进入2015年注会基础备考期,是全面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经济法》基础考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内容导航】:
  
  1.法人
  
  2.自然人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9章法律基本原理的内容。
  
  【知识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法人
  
  (1)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法人成立时同时产生,至法人终止时同时消灭。
  
  【解释】(1)公司的成立日期为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2)公司解散事由发生后,公司并未终止,仍然具有法人资格,可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与清算有关的活动,直到清算完毕并注销后才消灭其主体资格。
  
  (2)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一般通过自身实现,而法人的行为能力则通过其法定代表人实现。
  
  2.自然人
  
  (1)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但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一般以年龄和精神、智力状况作为判断和确定其民事行为能力的依据。
  
  (2)民事行为能力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小于10周岁)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③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成年人
  
  【解释】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