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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分类
  【解释1】处分权是所有权的核心内容,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指在生产和生活中直接消耗财产,其法律结果实质上是消灭了原财产的所有权;法律上的处分,是指在不改变物本身的情况下,通过民事法律行为或者其他法律行为处置财产权利,其法律后果实质上是转移了原财产的所有权或者处置了所有权的某项权能。
  
  【解释2】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了自己利用不动产的方便或者不动产利用价值的提高,通过约定得以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例如,甲乙两地相互毗邻,甲地承包人王某为了自己出入方便,与乙地的承包人李某商量,在乙地上留出半米宽的通道常年供王某通行,王某每年向李某支付1000元作为补偿。
  
  【解释3】准物权包括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解释4】保证也是一种担保方式,但保证与物无关,是以保证人的信用作担保,学习过程中应当注意将保证与担保物权相区分。
  
  (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保护原则
  
  2.物权法定原则:包括物权的种类、内容法定
  
  3.一物一权原则
  
  (1)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一个独立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2)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
  物权原则
  4.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权利状态必须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在物权变动时知道权利的实际状态,维护交易安全。
  
  (2)公信原则,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实际存在瑕疵,对信赖该公示的物权并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承认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案例】甲乙夫妻共有的房屋,根据公示原则,应当登记为甲乙共有;如果只登记在甲一人的名下,甲未经乙的同意将房屋转让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则根据公信原则,即使公示出来的物权(房屋为甲所有)不正确,但法律保护信赖该公示的物权并从事物权交易的丙,房屋所有权归丙,乙的损失向甲追偿。
  
  (五)占有
  
  1.占有,是指民事主体对物进行管领形成的事实状态(客观状态)。
  
  2.占有的推定
  
  (1)事实推定
  
  ①推定占有人是以所有的意思为自己占有,而且占有是善意的、和平的和公然的;
  
  ②在占有前后的两个时期,有占有证据的,推定其为继续占有。
  
  (2)权利推定
  
  ①占有人在占有物期间推定其享有合法的权利;
  
  ②受权利推定的占有人,免除举证责任,由相对人就没有权利提出反证。
  
  3.占有的分类
  
  (1)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小偷对赃物的占有为自主占有。
  
  (2)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出租人对房屋的占有属于间接占有,承租人对房屋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
  
  (3)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判断一项占有相对于所有权人而言是否是有权占有的关键:①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的物的占有是有权占有;②所有权人以外的人对物的占有,一般情况下,如果与所有权人有合同的约定则为有权占有,如果没有合同约定则为无权占有。
  
  【案例】老王将自己的房屋出售给叶某,并将房屋交付给叶某使用,但是未办理过户登记,叶某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叶某对房屋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如果老王去世,小王继承了老王的遗产,叶某的对房屋的占有仍然是有权占有,老王与叶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对继承遗产的小王是继续有效的;如果小王将房屋卖给杜某,并与不知情的杜某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那么,该房屋归杜某所有,此时,由于叶某和房屋所有权人杜某之间没有订立任何合同,叶某对房屋的占有相对于杜某而言不再是有权占有。
  
  (4)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①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均为无权占有,是对无权占有的进一步分类。
  
  ②无权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