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计算
  
  (一)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和并股
  
  企业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或并股等,会增加或减少其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的数量,但不影响所有者权益总额,也不改变企业的盈利能力。企业应当在相关报批手续全部完成后,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上述变化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应当以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二)配股
  
  企业当期发生配股的情况下,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应当考虑配股中包含的送股因素,据以调整各列报期间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理论除权价格=(行权前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公允价值总额+配股收到的款项)/行权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
  
  调整系数=行权前发行在外普通股的每股公允价值/每股理论除权价格
  
  因配股重新计算的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调整系数
  
  本年度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配股前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调整系数×配股前普通股发行在外的时间权重+配股后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存在非流通股的企业可以采用简化的计算方法,不考虑配股中内含的送股因素,而将配股视为发行新股处理。
  
  上述变化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应当以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三)以前年度损益的追溯调整或追溯重述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对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追溯调整或追溯重述的,应当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的被投资单位。
  
  1.母公司直接拥有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股份
  
  A公司直接拥有B公司50.1%的股份
  
  2.母公司间接拥有或控制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股份
  
  A公司间接拥有C公司70%的股份
  
  3.母公司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拥有或控制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股份
  
  A公司直接和间接合计拥有C公司65%的股份
  
  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1.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会议上拥有多数投票权。
  
  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单位时,应当考虑企业和其他企业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当期可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无论是小规模的子公司还是经营业务性质特殊的子公司,均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下列被投资单位不是母公司的子公司,不应当纳入母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1)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原子公司;
  
  (2)已宣告破产的原子公司;
  
  (3)母公司不能控制的其他被投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