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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退(免)税的内容
  
  一、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1.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的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2.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二、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1.一般规定:除单独规定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征税率。
  
  2.特殊规定:
  
  (1)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2)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三、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或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出口企业  退(免)税计税依据
  
  1.生产企业
  
  (1)出口项目: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
  
  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
  
  (2)出口项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
  
  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后确定
  
  (3)出口项目: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加工后出口的货物
  
  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的金额后确定
  
  2.外贸企业
  
  出口项目: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 退(免)税计税依据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出口项目: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 退(免)税计税依据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3.各类企业
  
  出口项目: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退(免)税计税依据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 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 ÷ 已使用过设备原值
  
  4.免税品经营企业
  
  出口项目:销售的货物
  
  退(免)税计税依据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