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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营业税的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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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四章营业税法第五节税收优惠的内容。
  【知识点】:营业税的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
  依据财税【2013】52号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免征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营业税纳税人,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营业额包括免税项目的营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