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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考点复习】结算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对于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而开立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QFII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
  【考点复习】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的概念
  1.所谓票据关系是指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以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
  2.票据法还规范所谓的“非票据关系”。非票据关系,是指与票据有密切联系,但是并非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并且不以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为内容的法律关系。非票据关系也是票据法的规范对象,但是其内容并非请求票据金额,在票据法上居于比较次要的地位。非票据关系分成两大类:
  (1)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2)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又被称为票据基础关系。其中最重要的是票据签发、转让的当事人之间的票据原因关系。
  【考点复习】票据权利概述
  1.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基于票据行为所取得的、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2.非票据关系上的权利人,其权利不能称为“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包括了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两个方面。
  (1)付款请求权一般是指持票人对主债务人的权利。
  (2)追索权是指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没有获得满足或者有可能无法获得满足的情况下,在符合了法定的条件之后,可以向偿还义务人所主张的票据权利。
  【考点复习】票据责任概述
  1.票据上的主债务人,是指本票出票人、汇票承兑人。至于票据上的保证人,应区分其被保证人的身份而定。如果被保证人是主债务人,则保证人属于主债务人;如果被保证人是次债务人,则属于次债务人。
  2.票据上的次债务人,是指票据关系上除了主债务人之外的其他债务人。次债务人包括:
  (1)汇票上的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
  (2)本票上的背书人、保证人。
  (3)支票上的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
  【考点复习】票据权利的取得原因概述
  1.依票据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
  (1)依出票行为而取得。
  (2)依让与而取得。
  (3)依票据保证而取得。
  (4)依票据质押而取得。
  2.依法律规定而直接取得票据权利
  (1)依票据法上的规定而取得。其中最主要的是,被追索人(含票据保证人)向持票人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费用后,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2)依其他法律规定而取得。其中比较主要的是,因为继承、法人合并或者分立、税收等原因而取得票据权利。
  【考点复习】票据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2.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
  (1)票据行为能力。《票据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如果票据行为由代理人进行,则代理权的欠缺也会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4)如果背书转让票据的背书人并不享有处分权,则背书行为无效。但是,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则转让背书行为可以有效。
  【考点复习】票据行为的代理
  1.票据行为代理的概念
  《票据法》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2.票据代理行为的有效要件
  (1)须明示本人的名义,并表明代理的意思。
  (2)代理人签章。
  (3)代理人有代理权。
  3.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
  《票据法》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