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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税法要素
  税法要素
  税法要素是各种单行税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要素的总称。
  一、总则
  主要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等。
  二、纳税义务人
  又称“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有两种基本形式: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我国法人主要有四种: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
  与纳税人紧密联系的两个概念是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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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又叫课税对象、征税客体,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
  税基又叫计税依据,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它解决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是对课税对象的量的规定。
  四、税目
  指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反映征税的具体范围,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税目体现征税的广度。
  五、税率
  指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税率体现征税的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