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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的形式和方法
  (一)税务检查的形式
  重点检查;分类计划检查;集中性检查;临时性检查;专项检查。
  (二)税务检查的方法
  全查法;抽查法;顺查法;逆查法;现场检查法;调账检查法;比较分析法;控制计算法;审阅法;核对法;观察法;外调法;盘存法;交叉稽核法。
  税务检查的职责
  (一)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中的权利主要有: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询问权、在交通要道和邮政企业的查证权、查核存款账户权。
  (二)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三)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四)税务机关派出人员在进行检查时,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