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为您提供会计实务视频课堂,会计实务免费试听,助力考生通过顺利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体验免费课程>>
  第五章 城建税和烟叶税
 
  *9节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城建税的纳税义务人
  城建税的纳税人是负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建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城建税没有覆盖到的特殊环节----各类纳税人的进口环节不缴纳城建税。
  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开始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即: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
  城建税的税率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基本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具体规定是:
  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特殊规定
  (1)代征代扣城建税——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代征代扣方所在地适用税率)
  (2)流动经营无固定纳税地点——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