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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税目与税率
  消费税的税目
  消费税税目及学习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烟
  子目:1.卷烟 2.雪茄烟 3.烟丝
  卷烟生产和进口环节均采用从量加从价的复合计税的方式。
  2009年5月1日起我国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了一道从价税,适用税率为5%。
  雪茄烟和烟丝执行比例税率。
  (二)酒及酒精
  子目:1.白酒 2.黄酒 3.啤酒 4.其他酒 5.酒精
  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采用复合计税的方法。
  对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具有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且酒精度低于38度(含)的配制酒,或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 的配制酒,按“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其他配制酒,按白酒税率征收消费税。
  啤酒(220元/吨和250元/吨)、黄酒采用定额税率。
  果啤属于啤酒税目。
  调味料酒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按250元/吨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三)化妆品
  含美容、修饰类化状品、成套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
  不含舞台、戏剧、影视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金、银、金基、银基、铂金、钻石、钻石饰品等首饰和饰品在零售环节纳税,税率5%;其他与金基、银基、铂金、钻无关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在生产(出厂)、进口、委托加工环节纳税,税率为10%。
  (五)鞭炮、焰火
  不含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