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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律责任
  2.反垄断执法机构
  3.反垄断调查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9单元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的内容。
  【知识点】:《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
  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采取行政执法与民事诉讼并行的“双轨制”模式。
  1.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限期恢复原状等形式。当事人不服反垄断法执法机构有关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其中,损害赔偿责任是最主要的民事责任。
  【解释】相关当事人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
  (1)因经营者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而受损的;
  (2)因垄断协议当事人一方对违反垄断协议的他方实施处罚,给其造成损失的;
  (3)因垄断协议无效,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返还对价、恢复原状的;
  (4)因垄断协议无效,消费者向实施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主张返还多付价款的;
  (5)因经营者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失的。
  (3)刑事责任
  《反垄断法》未对“垄断行为”规定刑事责任,仅对“阻碍、拒绝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调查行为”以及“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两种情形,规定了刑事责任。
  【解释】就具体的垄断行为来说,我国《招标投标法》及《刑法》均对情节严重的串通招投标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
  2.反垄断执法机构
  (1)国家工商局负责非价格垄断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2)国家发改委负责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
  (3)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工作。
  【解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并非执法机构,而是关于反垄断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
  3.反垄断调查
  (1)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依举报人的举报对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也可以依职权主动立案。
  (2)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否则,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