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考生想顺利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除了掌握专业知识和答题技巧之外,还可以关注高顿网校的精品网课,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注册会计师考试相关知识,高顿网校祝各位考生考试大捷!进入直播>>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保护原则
  2.物权法定原则:包括物权的种类、内容法定
  3.一物一权原则
  (1)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一个独立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2)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
  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权利状态必须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在物权变动时知道权利的实际状态,维护交易安全。
  (2)公信原则,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实际存在瑕疵,对信赖该公示的物权并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承认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案例】甲乙夫妻共有的房屋,根据公示原则,应当登记为甲乙共有;如果只登记在甲一人的名下,甲未经乙的同意将房屋转让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则根据公信原则,即使公示出来的物权(房屋为甲所有)不正确,但法律保护信赖该公示的物权并从事物权交易的丙,房屋所有权归丙,乙的损失向甲追偿。
  (五)占有
  1.占有,是指民事主体对物进行管领形成的事实状态(客观状态)。
  2.占有的推定
  (1)事实推定
  ①推定占有人是以所有的意思为自己占有,而且占有是善意的、和平的和公然的;
  ②在占有前后的两个时期,有占有证据的,推定其为继续占有。
  (2)权利推定
  ①占有人在占有物期间推定其享有合法的权利;
  ②受权利推定的占有人,免除举证责任,由相对人就没有权利提出反证。
  3.占有的分类
  (1)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小偷对赃物的占有为自主占有。
  (2)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出租人对房屋的占有属于间接占有,承租人对房屋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
  (3)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判断一项占有相对于所有权人而言是否是有权占有的关键:①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的物的占有是有权占有;②所有权人以外的人对物的占有,一般情况下,如果与所有权人有合同的约定则为有权占有,如果没有合同约定则为无权占有。
  【案例】老王将自己的房屋出售给叶某,并将房屋交付给叶某使用,但是未办理过户登记,叶某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叶某对房屋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如果老王去世,小王继承了老王的遗产,叶某的对房屋的占有仍然是有权占有,老王与叶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对继承遗产的小王是继续有效的;如果小王将房屋卖给杜某,并与不知情的杜某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那么,该房屋归杜某所有,此时,由于叶某和房屋所有权人杜某之间没有订立任何合同,叶某对房屋的占有相对于杜某而言不再是有权占有。
  (4)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①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均为无权占有,是对无权占有的进一步分类。
  ②无权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