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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无限责任VS无限连带责任VS有限责任
  (1)无限责任是一种补充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意思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首先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承担,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承担的,投资人要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即先企业,后个人。
  (2)连带责任是一种非常严格的法律责任,连带债务人在责任承担上不存在先后顺序,债权人有权要求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全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债务。
  (3)无限连带责任,是两种责任(无限责任+连带责任)的组合,而不是一种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一责任是分为两部分看待:
  ①无限责任,体现在合伙企业的债务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承担时,普通合伙人才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这一先企业后合伙人的责任承担方式,体现的是无限连带责任中的无限责任。
  ②连带责任,体现在普通合伙人对债权人承担责任时没有先后顺序之分,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承担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中的一人、数人、全体承担全部或部分企业未能清偿完毕的债务,这体现的是无限连带责任中的连带责任。
  【案例】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成立了一个普通合伙企业A企业,A企业成立后,由于经营不善,欠B公司100万元的债务到期无法偿付,经查A企业的财产仅剩60万元。在本案中,(1)欠付B公司的100万元应当先以A企业的财产清偿;(2)A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40万元债务,B公司有权不按先后顺序、不论各自的财产份额多少,要求甲乙丙丁中的一人、数人、全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债务:①可以要求甲(或乙、丙、丁)一人清偿全部的40万元债务,②可以要求甲乙(或甲丙、或甲丁、或乙丙、或乙丁)二人清偿全部的40万元债务,③可以要求甲清偿1万元、乙清偿10万元、丙清偿5万元、丁清偿2万元、其余部分放弃不要,……总之,在这40万元债务上,债权人可以完全根据自己的意愿,随意要求甲乙丙丁中的一人、数人、全体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3)假定甲向债权人清偿了这40万元债务,甲可以按照合伙企业损益分配规则中确定的比例向乙丙丁进行追偿,这是普通合伙人内部的按份责任。
  (4)有限责任,主要体现在三个地方:①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②有限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③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因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债务,由该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对该债务仅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是企业风险与投资人风险的隔离墙(防火墙),在有限责任制度下,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自己的债务时,投资人并不需要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投资人仅以其投入企业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2.代理VS代表
  代表一词经常在法人组织中使用,法人组织一定有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法人组织从事的行为属于代表行为。代理与代表有如下区别:
  (1)代表人是法人机关,因此代表人与法人同属一个民事主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民事主体间的关系,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
  (2)代表人代法人组织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不存在效力归属问题;代理人从事的法律行为不是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只是其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
  3.合伙事务执行人VS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合伙事务执行人与参与管理的非合伙人绝不可同日而语,主要区别在于:
  (1)身份不同,合伙事务执行人必须是普通合伙人,参与管理的非合伙人并非合伙企业的投资人。
  (2)权限不同,合伙事务执行人类似于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参与管理的非合伙人并不享有代表权,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4.法人VS法定代表人
  日常生活中,人们喜欢简称“法定代表人”为“法人”,但是,在法律上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希望考生在学习公司法时要注意区分。“法人”一词在注会《经济法》中指的是法人型企业,如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这类企业的特点在于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法定代表人是指法人型企业中代表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自然人。
  【案例】王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甲公司是一个法人型企业或称企业法人,王某则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5.注册资本VS实缴资本(实收股本)VS认缴资本(认购股本)
  由于新公司法允许公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明确禁止的除外),产生了认缴资本(认购股本)和实缴资本(实收股本)的区别,股东承诺缴纳的投资额为认缴资本(认购股本),而股东已经实际向公司缴纳的资本(股本)为实缴资本(实收股本)。
  【案例】2011年1月15日,王某、甲公司和乙公司决定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协议中明确约定:(1)王某认缴出资20万元,在取得营业执照时一次缴清;(2)甲公司认缴出资80万元,取得营业执照时缴纳40万元,其余出资于2011年3月1日交清;(3)乙公司认缴出资100万元,取得营业执照时缴纳20万元,2011年2月1日缴纳30万元,其余50万元于2011年4月1日交清。在本案中,(1)王某认缴的出资额为20万元,甲公司认缴的出资额为80万元,乙公司认缴的出资额为100万元;(2)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因此,A公司的注册资本=20+80+100=200(万元);(3)随着各股东认缴出资的逐步到位,A公司的实缴资本是不断发生变化的,①取得营业执照时,A公司的实缴资本=20+40+20=80(万元),②2011年2月1日,乙公司将其第二期出资投入公司后,A公司的实缴资本=80+30=110(万元),③2011年3月1日,甲公司的第二期出资投入公司后,A公司的实缴资本=110+40=150(万元),④2011年4月1日,乙公司的最后一期出资投入公司后,A公司的实缴资本=150+50=200(万元)。
  从上述说明中,我们不难看出,公司的实缴资本(实收股本)≤认缴资本(认购股本)。在学习中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明确禁止分期出资的公司主要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禁止分期出资的公司中,不存在认缴资本(认购股本)与实缴资本(实收股本)的区别,其实缴资本(实收股本)即为注册资本。
  6.解散VS破产
  解散和破产都是企业组织消亡的途径,但是两者在不同的情境下使用,教材企业组织法相关章节中都会谈到解散,这是指企业在资可抵债情况下,通过解散清算消灭企业主体资格。而第6章企业破产法,则是在企业已经资不抵债的情境下,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消灭企业主体资格。当一个企业在解散清算的过程中发现企业已经资不抵债的,清算人负有向人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申请的义务。
  7.母子公司VS本(总)分公司
  (1)母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企业法人,本(总)分公司是一个企业法人,分公司只是本(总)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已。
  (2)母公司也称控股公司,是指拥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比例股权或股份,并能够控制另一个公司的公司;子公司也称为被控股公司,是指被另一个公司拥有一定比例的股权或股份,并被另一个公司控制的公司。子公司的种类包括:①全资子公司,即母公司持有子公司100%的股权;②绝对控股子公司,即母公司持有子公司超过50%但不足100%的股权;③相对控股子公司,即母公司持有子公司的股权虽然低于50%,但仅仅依赖该股权或者股份的表决权足以控制子公司。
  (3)分公司只是本(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民事责任由本(总)公司承担,但可以取得营业执照(而不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8.国有独资公司VS国有独资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是公司制企业,国有独资企业是非公司制企业。两者虽然都是国有独资,但是由于性质不同,其适用的法律规定也不同,国有独资公司不仅要遵守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而且要遵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而国有独资企业是非公司制企业,没必要遵守《公司法》的规定。
  9.股东VS董事VS独立董事
  (1)董事不一定是股东,但股东通过股东(大)会的选举成为公司的董事。
  (2)独立董事首先是一名董事,享有董事的一般职权,独立董事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是打入董事会内部的监督机构。
  (3)独立董事有可能同时是一名股东,但绝不能是“大股东”或者和大股东有密切联系的人(如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是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10.股份有限公司VS上市公司
  所有上市公司都是股份有限公司,但并非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都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均发行股份(可以是公开发行,也可以是非公开发行),已经发行的股份不一定能够在公开的二级市场上进行流通,只有成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即上市公司),其符合条件的已发行的股份才可以在公开的二级市场上进行交易。由于上市公司的股东往往涉及到不特定的公众,所以法律对上市公司的要求更加严格,在学习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区分哪些规定是适用于所有股份有限公司的,哪些规定是仅适用于上市公司的,仅适用于上市公司的规定往往容易出现在公司法和证券法相结合的综合题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