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高顿注册会计师频道为考生搜集整理的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2013真题试卷之单项选择题(3):
  单项选择题
  17. 中州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后,开始了房屋建设并已经完成了外装修。根据《物权法》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中州公司因为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B. 中州公司因为事实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C. 中州公司因为法律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D. 中州公司尚未进行房屋登记,因此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参考答案】B
  【解析】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18. 甲、乙外出游玩,向丙借相机一部,用毕甲将相机带回家。丁到甲家见此相机, 执意要以3000元买下,甲见此价高于市价,便隐瞒实情表示同意并将相机交付与丁。不久,丁因手头拮据又向乙以2000元兜售该相机。乙见此相机眼熟,便向丁询问,丁如实相告,乙遂将之买下。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此时,相机应当归()所有。
  A. 甲
  B.乙
  C. 丙
  D. 丁
  【参考答案】B
  【解析】(1) 丁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依法取得了该相机的所有权;(2) 丁作为所有 权人将该相机卖给乙时,属于有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无关(无需考虑乙是否善意的问题),乙自“交付”之日起取得该相机的所有权。
  19.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续期问题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自动续期
  B. 建设用地所有权收归国有,不得续期
  C.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续期
  D. 经不动产登记机构批准,可以续期
  【参考答案】A
  【解析】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20.下列关于质权的消灭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债权或质物消灭,质权随之消灭
  B. 若质权人丧失质物占有后不能主张返还,则质权消灭
  C. 质权人可放弃质权
  D.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对全部债务免除担保责任
  【参考答案】D
  【解析】选项D: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21.甲于2005年3月5日向乙借款10万元,由丙作为一般保证人。三方约定:甲应于2006年3月5日之前偿还该借款。若本案中的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间至2006年2 月1日,则丙承担保证责任期间应至( )。
  A. 2006年2月1日
  B. 2006年3月5日
  C. 2006年6月5日
  D. 2006年9月5日
  【参考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保证期间。根据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2.经发包人甲公司同意,总承包人乙公司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丙公司。因丙公司完成的过程质量出现问题,给甲公司造成100万元的经济损失。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对甲公司损失承担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由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 由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 先由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乙公司承担
  D. 由乙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D
  【解析】总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3.甲以实际价值为50万元的房屋作价100万元投入A有限责任公司,为了逃避 补足出资的义务,甲与知情的乙私下达成协议,由乙购人甲在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公司可以要求甲继续履行出资义务,乙承担连带责任
  B. 公司可以要求甲继续履行出资义务,乙承担补充责任
  C. 公司不得要求甲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只能要求乙补足该差额
  D. 公司既不得要求甲继续履行出资义务,也不得要求乙补足该差额
  【参考答案】A
  【解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4.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未能依法通过管理人的财产分配方案时,由人民法院裁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有权对该裁定提出复议的债权人是( )。
  A. 占全部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
  B. 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
  C. 占全部债权人人数1/2以上的债权人
  D. 占全部债权人人数2/3以上的债权人
  【参考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提出行政复议的规定。根据规定,债权额占 “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